坚持条件选好人
必须坚持法定的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提名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能带领群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的人为候选人。
(四)保证外出农民工的民主选举权利
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外出农民工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与外出农民工取得联系,确保外出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保障妇女在选举中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保障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女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应比上届有所提高。
(六)尊重民意,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20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必须由村民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合理设置秘密划票间,保证选民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对流动票箱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数量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集中到选举大会或中心投票会场开箱、计票。要切实维护好投票大会现场的秩序,禁止出现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七)规范竞选,创造公开公平环境
各乡镇必须规范竞选程序,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他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出现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反公平的竞选行为。果断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公布其当选无效。
(八)巩固成果,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交接工作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治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无故拖延移交或拒绝移交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反映并依法处理。
(九)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针对实行“一肩挑”可能导致对村级组织监督制约机制的弱化问题,
要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监督工作。新一届村级组织产生后,乡镇党委要帮助村党组织成员明确分工,制定好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非凡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治理,形成科学、规范、民主的工作机制。
(十)加紧开展“三培养”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要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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