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级财政每年布置100万元专项资金,从今年开始。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由衔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投资的企业,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衔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规范可以上浮10%对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对入驻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导向,自今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效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园区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入驻县市各类园区。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或补助。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守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外金融机构来我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金融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
十八)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规范》70%执行。
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依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3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优先提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