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医疗平安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医疗(200714号〕执行。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特殊资料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审核(抢救可先用后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审核。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第三十六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总量控制。可采取按项目付费、按均值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统筹地区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应将汇总的参保人数和财政应补助金额。财政部门于6月底、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第四十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医保基金。
第四十一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平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平安基金监督部门演讲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当居民医保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第四十四条财政和劳动保证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演讲,调整有关政策。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方法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十七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并暂停其医疗平安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在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提高保证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等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缺乏问题。
第五十二条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试行方法制定居民医保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