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10元。
二)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筹集规范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十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可从集体收入中对居民参保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医疗平安待遇
第十一条依照每人每年20元的规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平安基金,下同)按比例支付。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规范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规范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平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平安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8万元;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为4万元。
起付规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平安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不逾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终身享受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3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费。
第十五条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55%
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支付。探亲、学生放假回原籍等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规范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七条参与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大病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五)因美容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