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属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医疗安全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安全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料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安全、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参保顺序和缴费方法第
二十三条参保登记。
一)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必需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对申报登记资料初审后上报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复审。
二)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缴纳方法。
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证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平安缴费通知单》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中小学生的医疗平安费(个人局部)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
第二十六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进行申报登记。
二)城镇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平安待遇。新生儿首次参保不设等待期。
三)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
第六章就医程序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料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局部,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并由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平安管理科(办)审核盖章,并报本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转。出院后携带医疗安全ic卡、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临时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出院证明等材料,报本统筹地区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报销。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市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市医疗平安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依照《省基本医疗平安和工伤平安药品目录》〔劳社(2005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转发劳动保证部关于城镇居民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