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4要逐级上报,县(区)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纸质及电子版)于年月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再设立“小金库”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治理“小金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1
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区)市直机关各部门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年月3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