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监察机构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七)施工企业用工时,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日对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农民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施工企业应按季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用工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
(八)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五、工作安排
年月日至月日,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月日前将情况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存印,联系电话:25522015)。月日至月日,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及市总工会开展联合大检查,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按“恶意欠薪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上来,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督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把手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的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工作,对不缴先建、欠而不缴、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