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工地垃圾管理办法
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条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对个人处以2000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