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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县城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农民新建、改建(含翻建房屋)扩建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促使建设项目创一流、出精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应当进行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审批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违反规划审批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单位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

三)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 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 居(农)民个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 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1拟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2住建局相关股室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

3住建局规划预审批领导小组召开预审批会议预审论证;

4县政府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

5住建局根据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批;

6党务政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7住建局相关股室办理规划许可。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按规划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尚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不准进行工程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的西街棚户区、塘坝、南新街以东、棚户区、火车站片区(富兴路沿线)一律实行规划管制,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管制期间一律禁止任何建设,对违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监察。严格规划放线、验线、复查和竣工验收程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责任制。严禁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此建彼。对违反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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