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市容环境整洁卫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管理及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的施工场所;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设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工商、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关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工程施工、城市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第四条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统一管理,谁承担处置”及“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的责任。县住建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文明工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围挡墙封闭作业。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化材料,围挡墙高度:城区主要道路段不低于2.5米。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及时清除围挡墙面上的非法小广告和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防止市政设施、绿化设施遭到破环。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工地内设置硬化的运输车辆清洗场所。对驶出建筑施工工地的车辆要逐车清扫车厢框、冲洗车轮,并设置相应的污水沉降池。做到净车上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施工停工后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围挡在未完工前不得拆除。工程完工后,停工期间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围挡并保持附近卫生整洁。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拆除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并及时将工地及四周垃圾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含拆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清运或将建筑垃圾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应当向县交警和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县交警和城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