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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任命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提高法律素质.根据《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命题、监考和评卷等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室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或者闭卷的方式.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5日前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考试的3日前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八条 主监考由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试题内容和答案应严格保密.本次考试无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泄露.应重新考试,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的依据之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同意后,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不提请任命。成绩不及格者,60分为及格。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暂缓提请任命,可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提请任命。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可及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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