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的填写《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统一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受理。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具体情况及庄浪县城市医疗救助条件和标准,研究确定具体的救助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每季度上会研究审批一次,经审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发文通知到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批准的申请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县民政局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住院治疗终结后年度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按每个城市人口1元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及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开第十七条县民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市医疗救助专户。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严禁贪污、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对象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取消其医疗救助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是城市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
二)将医疗救助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医疗救助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对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