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基金统筹
自年起,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设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年按参合农民人均20元的标准提留,共计416万元,其中人均15元为普通门诊补偿基金计312万元,人均5元为慢病门诊补偿基金计104万元。以后各年度依据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医药费用统筹补偿水平。
二、补偿人员范围
参合农民均属补偿范围。参加健康管理的农户建立了健康档案的农民优先享受。
三、补偿费用范围
一)予以补偿范围: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药品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补偿病种及诊疗项目范围执行我县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
二)不予补偿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2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3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4报销手续不全就医消费真实性难以核定的费用;
5相关证件姓名、医疗文书的姓名与合作医疗证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相符人员的费用;
6国家明确规定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及计划免疫苗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8未参加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的人员的医药费用。
四、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实行按比例限额补偿制度,不设起付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均为6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分别为18元、9元以内,年度补偿上线为农户参合人数×15元。
2.慢病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定病种、定患者、定限额”三定管理。具体补偿病种和费用限额经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进行慢病门诊补偿患者申请备案登记后,县合管局依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慢病患者发生住院补偿费用后,不再享受慢病门诊补偿。
五、门诊医疗服务管理
一)补偿管理: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工作由县合管局统一管理,各乡镇合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二)定点机构确定根据新农合筹资现状,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由本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就近提供方便服务。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年度暂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服务定点机构范围,待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一定水平时逐步拓展。乡镇卫生院应配合乡镇合管办加强对村卫生所的服务监管和业务指导。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申报门诊服务定点资格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标准》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具备门诊刷卡消费“一站式”网络直报的设备和操作能力。为参合农民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医、药、护、技工作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医、药、护、技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药、护、技师资格者。
三)日常监督管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全面负责,严格防止冒名顶替、搭车开药、过度服务等问题,全面把关费用报销审核工作。县合管局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质量与费用控制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定期不定期核察。
四)门诊费用控制: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制度,根据各乡镇年度实际参合人数,按15元/人确定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控制目标总额,按5元/人确定门诊慢病统筹补偿总额。承担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门诊医疗费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按照治疗原则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