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检查治疗项目,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医药费用,次均门诊费用乡级控制在30元以内,村级控制在16元以内。
实行药品价格统一制度,参照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结合我县农民医疗消费能力和目前药品价格实际,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与县新农合专家组成员共同研究制定统一价格。
五)慢病确诊与备案
慢病患者确诊:①参加健康体检确诊和既往住院确诊的慢病患者;②经乡镇卫生院首诊能够确诊的慢病患者;③本院不能确诊者及时指导赴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确诊后持有关资料到卫生院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纳入健康档案;④已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确诊的慢病患者,直接带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就诊,乡镇卫生院凭以上资料结合本次检查予以确诊。确诊后的慢病患者,应全方位提供健康管理指导和跟踪随访服务。
慢病患者核定备案:年度慢病门诊补偿患者核定备案工作,参合农民必须在本乡镇卫生院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填写《县参合农民慢病门诊费用补偿申请备案表》持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诊断证明、健康档案等相关资料,乡镇合管办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乡镇合管办核对上述证件与资料后,将病历、诊断证明、健康档案、申请备案表》与《县新农合慢病门诊统筹补偿患者备案登记表》一同送县合管局审核。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县合管局核准后,一份县合管局备案,一份乡镇合管办备案,一份乡镇卫生院备案,同时在新农合管理系统内进行标识确认和慢病补偿启用。
六)公开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对门诊补偿人员名单及补偿费用进行公示,乡镇在乡镇政府和卫生院公示,各村在村委会和卫生所公示。通过公开公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确保费用补偿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七)充实健康档案信息,搞好健康管理服务门诊补偿对象须在本乡镇卫生院、所就诊并补充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要紧密结合健康管理工作,将门诊补偿患者人群纳入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对象,进一步健全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和个人基础健康档案、健康信息采集表》评估指导方案》跟踪随访服务记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诊断证明等,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慢病患者要在每月补偿
门诊费用的同时完成跟踪随访健教干预服务工作。
六、门诊费用补偿与结算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慢病门诊费用补偿均实行“一站式”垫付直报制度。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登陆新农合管理系统进行逐次实时垫付直报。患者在相应报销凭据或资料上签字确认,并运用新农合消费磁卡进行系统刷卡消费确认。普通门诊报销数额达到规定限额后,即行终止当年报销;慢病门诊报销按年度补偿限额平均12个月每月补偿1次。
二)门诊补偿费用结算实行逐月结算拨付制。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乡村两级的门诊费用报账资料送交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向合管局送审,合管局审核后送财政局复核,与住院费用补偿资金同步拨付。
三)门诊费用补偿与结算拨付送审资料:1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费用汇总结算审批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合农民慢病门诊费用汇总结算审批表》2普通门诊费用补偿花名表》慢病门诊费用补偿花名表》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内门诊补偿清算模块中打印)3其它资料:①《县新农合门诊费用审核补助凭据》②门诊收费发票原件;③相关检查报告单;④门诊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