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按每个自然年个人实际负担的80%予以救助,但全年救助费用不超过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全年救助费用不超过8000元。
三)其他患大病的城市特殊困难居民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的按每个自然年个人实际负担的20%予以救助。
民政部门的优抚等对象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批准救助的对象年度内每人只能救助一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救助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提高。
第九条 审核城市医疗救助金时。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申请救助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县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凭低保证、优抚证、独生子女证在患者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二)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其原就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后,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承担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凡不属于本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定点医院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就诊医院应出具会诊或转院证明,救治结束后报县民政局备查,其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参与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尊重患病就诊的城市低保对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第四章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三)庄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对象是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的应提供《残疾证》及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
四)填写《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原始发票、检查报告、会诊证明、转院证明和必要的病史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八)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十)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凡符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