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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会、全委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提出的全面实行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和下一级党政正职任用全委会票决制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干部任免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改进干部任免方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
1、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对象:
(1)、区委直接任用的干部拟任免人选(包括明确职级的干部);
(2)、区委向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提名的干部拟任免人选;
(3)、区委拟向市委呈报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人选;
2、全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对象:各街道、镇党政正职任职人选或提名人选。
第三条 工作程序
1、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程序:
(1)、提出任免方案。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干部任免方案,介绍拟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拟任免职位的任免理由。
(2)、讨论任免方案。由区委常委和列席区委常委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3)、确定表决对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同志意见,确定票决对象;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不确定为票决对象。
(4)、进行投票表决。区委常委对任免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采用电子表决器时按表决器),对每位拟任免人选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
(5)、形成任免决定。拟任免人选获“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对其的任免;获“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为不通过对其的任免,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职务提请任免表决。
2、全委会票决街道、镇党政正职任职人选或提名人选工作程序:
(1)、提出任用方案。由区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初步方案,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后,研究确定任用方案。
(2)、讨论任用方案。区委全体委员会议对任用方案进行酝酿讨论,由区委组织部逐个介绍人选推荐、考察情况和任用理由。对酝酿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区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3)、进行投票表决。区委委员对任用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时按表决器),对每位拟任人选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
(4)、形成任用决定。拟任用人选获“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对其的任用;获“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即为不通过对其的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