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乡镇、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区县双重管理单位的内设站、所、室(指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等。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经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含正、副科级和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科级级别的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岗位应严格按核定的职数设定。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任可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等形式,聘任条件、方式和程序由所确定的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指除农村中小学外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和与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聘任建议,履行聘任程序。若由科级干部交流任职的,由政府聘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级别管理。此前任职的,保留原级别待遇;此后任职的,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5年,需要连任的,应重新聘任。同一职位聘任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两个聘期。实行聘任制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聘期结束,相应职级待遇自动终止。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制管理,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一) 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四种形式。
(二) 政府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组织实施;部门聘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 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上级主管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任。
(四)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作为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期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期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轮竞聘;期末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轮竞聘。
第八条 被聘任人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 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三) 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