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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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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重大事项的干部范围

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常州市教育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私人购置汽车的情况;

3.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及有关要求

1.报告时限:报告应在事后一个月内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报告填写要求:报告一律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由报告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填写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3.校科级干部的报告,由本单位党组织受理。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其他两份分别报市教育局监察室和教育党工委组织处。

4.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上答复意见办理。

5.受理部门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告事项的监督检查

1.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落实。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受理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各单位党组织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办法。教育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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