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量化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