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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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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
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财政预决算草案;
(三)政府直接投资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
(四)有关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对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影响重大的问题。
第三条  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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