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bsp; 2、副主任及助理调研员出差,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3、各局、办主要负责人出差,经财经局审核,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4、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局、办负责人签字,经财经局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如超过额度(1000元),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报销时限。出差归来后,在一周内凭有效凭证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第七条、本细则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经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蚌新区[2002]126号文件)及《<机关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蚌新区财[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年八年七月十一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