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信息报送奖惩办法
(四)风灾、水灾、旱灾、地震、海啸及其它灾害和严重疫情;
(六)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考评计分标准:所有维稳信息均统一报县委政法委,并按照报送的速度、报送的准确性及信息重要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性维稳信息,即可能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2、重要维稳信息,即不及时阻止便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3、紧急维稳信息,即可能在县市政府或县级以上道路造成社会影响的;4、特别紧急维稳信息,可能在省市造成重大影响或进京上访闹事的。
第四条 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各责任单位向县委政法委报送紧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否则超过属于迟报,超过12小时的属于漏报,超过24小时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五条 凡迟报、漏报、瞒报维稳信息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报送的维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写清讲明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拟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等。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
第七条 维稳信息报送要追踪事件或情况的始末。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初报已掌握的情况之后,应根据需要再报、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紧急信息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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