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局聘、台聘和部聘的聘用人员。
二、聘用人员条件
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身体健康,初次聘用人员须有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夜间值班人员等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5岁):
③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
④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三、聘用人员待遇
1.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2.用工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单位特点及经济效益确定月工资,月收入不得低于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3.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自理;非本人违规的因公负伤、致残、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日常管理
1、由各用人部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台规台纪、思想品德及安全教育,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
2、由办公室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监督用工部门按有关条款兑现其工资待遇。
3、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发工资。
4、聘用人员每年必须与台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同类人员的要求进行。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由台提出书面通报;连续两个考核年度考核不及格的聘用人员,不得继续在我台工作。
5、严格执行《聘用人员担保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6、由办公室不定期对使用聘用人员的部门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部门,一经查出。每聘一人处罚500元。若因擅自使用聘用人员出现问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解聘
① 聘用期满不再续签聘用合同者,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②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③ 不服从组织分配、有违反台规台纪和政策法规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④ 泄露单位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单位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或部门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事故者;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台可以辞退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经费困难或机构改革,须清退聘用用工的。
⑦ 因违反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聘用人员,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继续在我台工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