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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bsp;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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