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