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 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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