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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和约束各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行为,支持和保护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双柏县委、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柏县企业发展倍增计划意见》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法制局和监察局。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适用)对象是,县经贸委、招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利局、水电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资源保护局、文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其他行政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全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实体(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
第二章 分则(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行政单位(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单位、部门,以下相同)应成立服务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有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的实际,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的实际,制定服务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第七条 行政单位应建立服务企业发展的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第八条 行政单位向企业收取的一切费用必须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许可项目;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公示;收费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并且持有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单位专项检查企业工作时,必须事先将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事项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分别报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法制局和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单位受理企业的各类申请事项,手续齐备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齐备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缺事项和如何办理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第二次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申请事项的机关或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对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必须严格按照职能职责权限办事,绝不允许耍特权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对企业或业主立案调查,以及对企业或业主实施行政处罚等,事先必须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法制局和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企业负有直接服务职能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要求积极为企业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接到企业的投诉、举报,对属于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损害、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向县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法制局和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