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司法以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处理或由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处理的事项。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公民和组织发出征询意见函后收到的反馈意见,也是本制度所称信访。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讲求实效、取信于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征集与热情接待要结合、依法处理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交办与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定期编印信访资料,通报信访动态,摘报重要信访,督办信访工作,交流办理经验,分析社情民意,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向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
(一)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上述机关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不服上述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裁决、裁定、判决、决定而提出申诉;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一)、(三)、(四)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对不能遵守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作出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对每起信访作具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被信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信访事由。
对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和人大代表的信访,应该在记录中注明。
对经由领导批示的信访,领导批示应该记录。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后,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九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