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2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3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人民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5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
6控告司法行政部门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门处理。
7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监察部门处理。
8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由民政部门处理。
9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0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处理。
12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处理。
13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14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5有关城乡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