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2
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专家评议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评审出获奖论文及其等级(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
四,评奖时间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被推
2,专家评议组于每年10月底前进行评定.
3,学校于每年在适当时候向获奖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颁奖.
五,奖励办法
1,"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奖",优秀博士论文以当年获得学位人数的10%~20%进行评定和奖励,其中一等奖为2%~5%,二等奖为8%~15%;优秀硕士论文以当年获得学位人数的5%~10%进行评定和奖励.
2,对获奖博士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500元;对获奖硕士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奖"证书及奖金1500元.
3,对获奖博士生指导教师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指导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500元,并在次年的博士生招生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招生;对获奖硕士生指导教师颁发"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指导奖"证书及奖金1500元.
4,从获奖论文中遴选产生"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参选论文和"山东生优秀研究生论文"参选论文,获奖者可重复获得奖金.若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学校再加奖10000元(导师,学生各半).
5,奖金每年由学校拨专款发放.
六,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本办法从二零零一年开始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3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研究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邪教顽固分子,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欺诈,抢劫,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越轨行为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上述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一个等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学校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