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2
部门,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和人事处备案.跨院(系)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由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条 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教后需签署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留院(系)所,一份归研究生本人,其余四份分别报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主管部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各一份.此工作由各院(系)办理.
第六条 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教,每学期聘用一次.
第七条 各院(系)录用的教学助教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指导实习等工作.在开学前,各院(系)应自行制定助教上岗培训计划,如指导撰写教案,试教等,还要为研究生助教配备指导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 录用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数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一般不超过研究生数的1/3,要选择学业优秀的研究生担任教学助教,以免影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酬金
第九条 为了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业,被录用为教学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承担1/2以下教师工作量,并按20~30元/学时付给酬金(根据课程性质,重复班按8
第十条 聘用酬金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开支;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做兼职助教的酬金,按照同一标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发放,每月领取一次.
五,考核 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参加上岗培训和上岗情况;
(2)在教学助教工作岗位上履行合同,完成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等.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要根据合同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本人首先要自我考核,写出小结,主讲教师写出考核评语,听取学生和同行的意见后,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计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
(1)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学效果优秀的研究生可领取规定的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酬金,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优秀人数应控制在20%以内.优秀兼职助教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2)合格:能履行合同并完成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领取全部酬金,并可继续聘用.
(3)不合格: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以后不得再聘用为教学助教.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学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院(系)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并为研究生教学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活动,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兼任助教工作,教学实践不得列入兼任助教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重要形式,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以及改善我校管理队伍人员结构和增强管理队伍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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