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应在第一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停学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者,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而未康复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在半年之内普通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的其余月份,按80%发给.
第十三条 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各项化验结果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于该学期末前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其他因非传染性疾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要求复学,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所在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系)提出,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以退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或累计休学一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
2,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四周者;
3,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4,自费出国者;
5,不愿意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
6,中期筛选或综合学科考试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取消其学籍.
1,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纳入本校下年度本科生和硕士生就业计划,因病休学满一年不能复学或患上述精神病等疾病的回原户口所在地.病愈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按现行就业政策指导就业.
3,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回家自谋职业.
4,自费出国取消学籍又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发给退学或取消学籍证明.
自规定离校之日起,停止研究生待遇,学习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已取得20个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以上证明和证书.
6,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院(系)在德,智,体方面作一次全面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培养过程的要求,论文答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又继续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建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决定,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本着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就业单位.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其毕业去向按定向委培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弹性学制,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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