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己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今年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结构,招生学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相应批次正式录取24小时以前,将投档比例和拟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调整到位。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集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条 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www.hneeb.cn)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询录取结果。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参加高考考生的录取结果,由考生在该网站查询。通过以上途径查不到录取结果的录取通知书无效,广大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5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本、专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补录,也不办理录取未到校考生的删除手续。
七、录取政策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