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第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i)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第三条 在*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般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跨市州或跨县区报名的考生报名办法,由相关市州招生考试部门确定。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应届生凭市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或同等学力证明,领取《报名登记表》(草表)、网报登录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2)对口报考有关高等学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考*师范大学、吉首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和外省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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