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要求、招生学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学校确认的排序顺序、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投档(未做分省计划的,按招生学校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投档),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的考生中,按该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 1所院校(专业)的专科艺术专业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6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8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单独招生、省内高等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按学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其中,自主选拔招生、艺术特长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档前进行。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项测试(省体育竞赛优胜者测试未涉及的项目、由招生学校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除外),测试合格标准与省体育竞赛优胜者合格标准相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其他计划 (含机动计划、定向就业计划等)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投档时,平行志愿将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各科类投档数量按其计划数与投档比例乘积的整数(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计算。
第三十五条 独立学院招生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按志愿(含征集志愿)投档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与招生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招生学校应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联系方式;本省独立学院第一志愿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7月27日一28日,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1日至2日上午: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4日下午至5日。在按考生志愿投档前,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以及民办本科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诵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本科院校还须附加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未加盖“*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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