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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股东会;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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