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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 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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