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出资时间
第十条 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