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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班子规则试行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乡镇党委会
    第十条  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未进党委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以及未设专职主席的乡镇人大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乡镇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乡镇党代会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乡镇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和奖惩,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以乡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等须提交党委会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乡镇范围内除必须由乡镇党委会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主席、乡镇长助理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乡镇长不是中共党员的,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及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乡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副乡镇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二节  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
    第十七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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