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凡拟列入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由分管工作领导或有关单位提前送党组秘书,经党组秘书收集整理报党组书记审定后方可上会研究,杜绝临时动议。
第二十二条:召开党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注意事项,应由党组秘书于会前1-2天通知全体党组成员。如需有关人员列席,亦应事先通知,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范围由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党组设秘书一名,由人事教育处一名处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由党组秘书详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及决定情况。会后由党组书记或主持人认可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意见比较一致的,进行逐项表决。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再经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凡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党组成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会后不得任意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因客观因素遇到困难,难以实施无法完成的,所负责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必要时,可经党组会复议。
第五章 监督制约
第二十九条:党组成员要遵照党纪党规增强自律意识,承担责任与义务。局党组每年要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也可结合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回顾总结和对照检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加强群众监督。局党组要将议事规则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公开,定期组织群众对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评议。对群众的相关反映和意见要认真进行调查整改。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党组(党委)可参照本规则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