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启动阶段包括:行政决策的名称、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起草阶段包括:行政决策背景资料、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存在的主要争议。
行政决策相关资料在决策审查阶段包括:行政决策送审稿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形成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范围;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https://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众参与的情况说明应当在接受公众意见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违反本程序规则制定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行政决策参照本程序规则执行。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