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是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需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性工作,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办协调解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查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类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主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工作动态等基本信息;
(二)财政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县政府应当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农村服务平台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咨询热线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和乡镇政府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体系,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门户网站、子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