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制度
方式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勘察、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按期进行采矿权许可证的年审、年检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取缔或关闭。
第五十二条 对证照过期或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当地国土资源所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凡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