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应与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征用土地而引起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执法监察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对全县国土资源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事项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面积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的情况;
(四)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代收代缴以及征地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价格评估确认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岗位责任制。加强动态巡回检查,凡是在巡查检查工作中敷衍了事,对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巡查人员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将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实施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土地执法,切实规范用地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要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律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出现未批先用等非法用地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通知书后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有权予以制止;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村级建设必须严肃查处,无条件拆除建筑物,限期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https://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而逾期不缴纳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属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转用手续的,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确属不能办理转用手续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八条 农村村民凡弄虚作假、制造伪证等手段骗取批准和非法批准的建房许可一律无效,按非法占地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五十条 以承包、买卖、出租、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