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化解,矛盾得到了比较好的处理。在化解中,分清集体土地划拨的时间、年代、征用和租用等法律关系,对征用、权属清楚的搁置,对集体土地达到二十年以上的依据政策仍然有现使用者使用;对租用土地取土换田的,以及在计划经济年代协议上有粮食补差的给予履行;对安置的劳动力,在回家有补偿的搁置;对没有补偿依照政策办理;对有劳动能力可以进厂打工的,政府协调进行打工;对生活困难,能纳入低保的进行低保;两起大的群体性矛盾在两天内全部化解,较好地平息了事态。在事态平息后,作为司法建议,镇司法所向政府提出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中晚期办的镇办企业,要求加快土地不动产改制,将矛盾发展的主动权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尽量避免类似矛盾的发生。截止年未,土地不动产改制符合条件的已基本办结。 二是分清责任,畅通矛盾处理渠道,简化矛盾处理程序,为矛盾的化解,方便当事人。“大调解”平台建设,初衷是为了方便重大疑难问题在涉及多部门、多级别的处置过程中便于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将矛盾园满解决,但是如果采取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再进行分流指派,这在一定程度上多了一个运转环节,如果矛盾当事人直接到相对应的部门去处理,在处理不了后由该部门再移送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中心直接处理。这样就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对分清问题,落实责任是强于分流指派,反馈的,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便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第二,便于节省警力、人力和时间;第三,便于树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最终能解决问题的权威性、专业性;第四,对矛盾处理责任单位不但有压力,而且有相应的责任感,方便在今后的工作吸取教训,便于中心始终掌握矛盾处理的主动权;第五,可以摆正矛盾纠纷的指导和直接处理的关系,做到集中精力办大案、复杂疑难事件,在大调解的实践中,集中受理案件,并且分流指派这一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实,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既不方便当事人也不便于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性化的体现,当事人容易产生对中心不信任的思想,给将来处理案件带来变数。鉴于上述问题,##镇实行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案件分类管理责任制,处分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分管领导负责,实行首问制、连代制、考核制,明显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凸现了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畅通了矛盾处理的渠道。 三是化大功夫造就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近年来,##镇司法所应对矛盾多发期的工作需要,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政策,既能说会道,又人熟情通,既能摸排发现矛盾,又能及时化解处理的队伍,工作的重点始终放在高素质的队伍建设的培训、指导和发案率低上,而不是整天陷在矛盾中,天天与矛盾打交道上。第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调解队伍。队伍人员的不稳定,要想提高素质是困难的。因此,每当人员调整,镇组织部门及时与司法、综治部门协调,原则上有重用,不适应的可以调整,一般情况,原则上不动。近五年来,基层调委会人员的调整未超过五人。第二,化大力气,进行业务和理论知识的培训,从理论与实际两方面同时进行。今年共开展业务培训六期,从实际效果来看,基层调委会就传统矛盾纠纷基本上没有上交的。截止年未,镇调委会介入调处的案件累计只有八起,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第三,争创基层调委会达标,力争在年内考核达标的调委会在八个以上,建立全县最好的村(居)调委会各一个,基层调委会规范个案格式化协议书达40件以上。第四,强化对基层调委会的调解与指导工作。在指导基层调委会的工作上,重点规范档案台帐、表薄以及调解案件规范归档上,一般情况下镇调委会下基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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