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度,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的防疫秩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父母代以上的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各项扶持政策。种禽场要加强防疫、消毒工作;落实各项兽医卫生管理制度,尽力做到封闭式饲养管理,密切注意周围环境的鸟类和疫情动向,做好自我防范和保护工作。动物防疫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种禽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和解决种禽生产中的防疫检疫等实际问题。
七、切实做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养殖、加工、冷藏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来调整用工方式、方法,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被裁减的员工,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应及时给予救济。
八、维护正常的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要大力宣传有关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知识,积极引导居民正常消费,帮助恢复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对来自非疫区,并持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禽类产品应正常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限制等措施阻止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和消费。市、县区食品监督、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家禽及其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九、积极引导和推进家禽饲养方式转变。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推进家禽饲养方式由分散、混养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施统一的防疫和管理。规划、土地、环保、信贷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为切实转变养禽业生产方式营造宽松环境。加强养殖小区和养禽场防疫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疫情防控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扶持家禽企业发展的减免税收和部分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扶持政策,让养殖农户和企业得到实实在政策扶持,确保全省养禽业健康持续发展。要坚决防止各种乱收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不得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防疫消毒费、扑杀费,不得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防止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农牧、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农牧部门负责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举报案件,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查处税收方面的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