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动员家禽业生产者开展生产自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使养禽业和养禽户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养禽企业和养禽户要根据近两年的疫情频繁发生这一形势,发展养禽生产的同时,根据各自生产实际,建立和完善自我应急保护机制,不断降低疫情发生的风险和疫情造成的损失,逐步建立起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年11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下同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全市范围内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实行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年11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下发意见后执行。自年1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时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除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外,其他基金和收费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进行自行消化,对减少的支出项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以确保动物防疫、动物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年11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贴息所需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6号规定执行。疫情发生和影响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由市农牧局报省农牧厅确定后上报农业。
五、坚决贯彻国家对家禽防疫和免疫的有关扶持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各县区不得向农民收取疫苗费。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并给予扑杀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只鸡、鸭、鹅等禽类补助10元。扑杀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的免疫、监测、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实行省、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各级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养禽业和个人收取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疫苗供应。加大对疫苗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