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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户信贷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信贷扶持以贫困乡村为重点。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问题,并通过连续有效的信贷资金扶持,帮助贫困农户尽快发展致富。

第二条:信贷扶持工作具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乡(镇)编制信贷扶持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并把上述资料及时报县政府及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此纳入年度信贷计划。

第三条:设立贫困户扶持贷款担保基金,由县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入贫困户扶持贷款承办行。承办贫困户扶持贷款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四条: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筹资,启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出资比例为财政局承担40%扶贫办承担60%贫困户贷款以放大担保基金2倍为限。担保基金逐年增补,增补额度依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贫困户贷款需求情况确定。

第五条:各乡镇在县扶贫办的指导下,及时调查了解本乡镇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情况,确定扶持对象,做好扶贫项目申请、推荐、上报工作。帮助贫困户申请贷款,并协助相关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监督、检查及贷款清收工作。

第六条:贫困户扶持贷款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没有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不予扶持。

第七条:对单个贫困户的扶持贷款额度最高暂定为2万元,该信用额度可滚动使用。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担保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银行批准,可根据贷款支持项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贷款应简化手续、缩短申批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为切实减轻贫困户的负担,贫困户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承办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浮利率;担保基金管理部门不得因提供担保而向贷款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贫困户扶持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利息拨付办法为:1万元以下于贷款到期日依据承办行提供的收息凭证据实拨付到承办行;1万元以上(含)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1日前拨付到贷款承办行,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迟拨付。

第十二条:贫困户扶持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承办行给予借款人三个月的延迟还款期,并及时通知担保基金管理部门。三个月后仍无法偿还的由承办行直接从贫困户贷款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再由担保基金管理部门依法向贷款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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