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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在陇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为主,市县(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资委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对省和市属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除属省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4次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召开督办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完善机制”要求,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及严肃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委、国土、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年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要求,加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整治力度,严密防范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现象出现反弹、死灰复燃。要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防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加大煤矿顶板和井下透水治理工作,完善和改进防冒顶、防水害等安全设备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冒顶、透水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16号)要求,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责任和防范措施;对证照不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和小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