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未拆除采砂设备的应当将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加强砂场管理。砂堆场要设在规划范围内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严格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经营,不得私自扩建、改建。要加大河道堆砂场地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未经批准设置的堆砂场。要坚决杜绝砂石资源非法交易,从根本上堵塞非法采砂的销赃渠道。
四、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
一)加强日常监管。一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日常监管人员;二要落实河道采砂巡查制度,加强对采、运、堆砂全过程的监管,巡查应保证每周至少3次;三要确保巡查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四要突出巡查重点,加强对防洪工程、水文设施、跨河桥梁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保护。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采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三)强化专项整治。针对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大力开展联合执法,特别要加大对典型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严打高压的有利态势,震慑非法采砂行为。
五、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河道采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要加强采砂管理专管机构建设,落实监管人员,不断加强采砂管理队伍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开展上下游、左右岸互动式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纪律、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要强化预防和教育措施,通过建立采砂管理政务公开栏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执法队伍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要牢固树立安全执法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严防群体事件发生,努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绩效考核,严格采砂管理责任追究
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违法开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并造成桥梁等工程设施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采砂管理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水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共同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凡在行动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甚至执法违法的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广泛开展采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送法上船、户,不断增强船主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宣传栏、警示牌、标语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纸方式,加大对《水法》防洪法》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资源意识、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八、完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完善采砂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二是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三